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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完义务才能要求过户股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  受让方义务未履行完毕,驳回其过户股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要求黄某将所持冠某公司13%股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吴某系附条件受让黄某所占冠某公司13%股权,且吴某须在2016年4月5日前将股权转让款275000元全部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吴某若在签约一年内2016年4月5日前对公司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该合同自动终止。该《股权转让协议》对于黄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无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根据前述约定,可以推定黄某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的时间应在吴某对约定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吴某对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所提供的证据仅有黄某于2015年5月1日出具的《收据》,即使该收据记载的付款属实,只能证明吴某向黄某支付了275000元,吴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余股权转让款已实际支付给黄某,吴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其要求黄某将黄某所持有冠某公司13%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吴某名下,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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