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消息,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该市求实中学高中部作出行政处罚,原因为该校食堂一批次韭菜经抽检不合格。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资料图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02月2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封市求实中学高中部依法按程序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03月09日我局收到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DBJ23410200463430866ZX,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校食堂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3410200463430866ZX),当事人予以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论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你校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2023年03月21日,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开封市求实中学高中部校长张某某授权委托你校食堂负责人邹某某处理此事。经询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韭菜由开封市禹王台区良泽农副产品批发商行于2023年02月21日送到学校食堂,该批次韭菜以每斤9.6元共购进了30斤,共计288元,该批次韭菜除了抽检时作为样品使用4千克,其余的用于制作包子馅料,当天已经食用完毕,没有剩余。我局执法人员未查得相关证据证明该批次韭菜的销售获利情况,因此当事人使用的韭菜的违法所得为无法计算。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文件及购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索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按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履行并尽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签字盖章,执法人员并提取了与你校违法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资质情况;

2、《检验报告》NO:DBJ23410200463430866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3410200463430866ZX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的事实;

3、该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销货清单、供货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鼓)市监告[2023]8-041101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其性质属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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