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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是指以故意手段,迫使或导致邮件在途中被延误投递的行为。具体是在刑法中,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罪名被列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是指故意损毁、占用、关闭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

2. 而邮件作为邮电通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延误投递也属于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一种表现,因此,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也在该罪的范围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其中,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①有损坏或者关闭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②故意行为;③情节严重。

3. 对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立案审查和刑事追诉的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立案的必要性和刑事追诉的合理性”。也就是说,该行为必须符合立案和追诉的要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具体来说,该行为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意义。否则,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一旦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案件符合立案和追诉条件,并被认定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其刑事责任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进行判决。根据该条规定,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的违法分子,如果情节较轻,将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较重,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总结:刑法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的具体规定是,在刑法中以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予以规范。该行为需要同时满足损坏或关闭邮电通信设施、故意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要件。立案审查和刑事追诉的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一旦定性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罪,其刑事责任将根据法定量刑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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