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茅台招股说明书,贵州茅台上市之初,“贵州茅台”等商标为控股股东所有,并通过与集团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给股份公司使用。

集团公司将其注册的“贵州茅台”、“茅台”、“贵州”、“茅台女王”、“汉帝茅台酒”、“茅台MOUTAI”、“茅台王子”、“茅台不老”等商标许可给股份公司使用,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

商标许可期限为5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集团公司将商标无偿转让给贵州茅台。


(相关资料图)

协议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

前两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使用费为贵州茅台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2%;

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费将按以下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每年使用费最低为贵州茅台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1%,最高为贵州茅台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2%,具体比例在综合考虑双方在保护许可商标方面的贡献和贵州茅台在许可商标品牌宣传和广告投放方面的支出等因素后协商确定,但无论按何种比例收取使用费,每一年度的使用费最高均不得超过许可期前二年所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平均值。

上述商标使用费每二年调整一次。

"飞天"商标则复杂些,因历史原因,"飞天"商标原属贵州粮油。

2004年7月,经过反复磋商,茅台集团和贵州粮油就国外多个国家的“飞天”商标转让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协议,贵州粮油将其拥有的注册于国外的“飞天”商标卖给了茅台集团。

在2005年6月2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经与会股东表决同意,贵州茅台每年向茅台集团支付300万元,获得国外“飞天”商标的使用权。

茅台集团拟将国外的“飞天”商标,参照2001年与贵州茅台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原则和方法,有偿许可给贵州茅台使用。租期同样为50年或者到2050年,到期后将商标无偿转让给贵州茅台。

2011年8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茅台集团从贵州粮油获得了国内的“飞天”商标。

茅台集团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飞天”商标,于2013年02月21日取得商标所有权,具体如下图所示。

2013年11月10日,贵州茅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提案。

新协议的核心内容就两条。

一是将许可商标的范围扩大了,由原协议的8件商标增加至24件,并明确指出商标范围包括“茅台集团在国内外注册的其他商标”,其重点在于将国内和国外的“飞天”商标均涵盖在内。

二是将商标许可费用明确规定为销售收入的1.5%,删除了原来1%至2%的表述,2001/2002年平均费用也不再提及。

整体而言,新的协议相当于将国内“飞天”商标和原来价值每年300万元的国外“飞天”商标,并加了一些添头,打包在一起出租给了贵州茅台,价格为每年营收的0.5%,持续时间为2013年至2050年。

至此,贵州茅台的商标使用和最终归属问题得以厘清并解决。$贵州茅台(SH600519)$ @复利米多多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