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2、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实施办法》进行复垦,即: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3、凡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的,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标准向组织复垦的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

4、第三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5、第四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6、第五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7、第六条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8、第七条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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